公园健身者使用喇叭该 “禁”还是该“控”?沿街商店能否使用室外音响?住宅楼夜间装修违法? 《上海市社会生活噪音污染防治办法》已于近日发布,3月1日起施行,对市民关心的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。
应该说,《上海市社会生活噪音污染防治办法》的发布,对公共场所的噪声治理,提供了法律依据。但“办法”规定每天22时至次日6时,在毗邻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公园、公共绿地、广场等公共场所,不得开展使用乐器或音响器材的健身娱乐等活动。除该规定时段外的其他时间,在这些场所开展健身娱乐等活动,不得使用带有外置扩音装置的音响器材。在这些公共场所中音响不得扩音,符合实际情况,尊重了广大文体爱好者的意愿,做到文化惠民和文明执法的和谐统一?我认为还待商榷。另外,规定留有一个尾巴,即依据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文艺演出等活动除外。但么个“除外”、又么样执行,都并没有明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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