我国土地所有权只有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两种。根据使用权与所有权相对分离的原则,城乡各类建设项目主要采取下列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:
(1)征收集体土地:是指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,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,将集体所有的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的行为。经依法批准征收的集体土地,其所有权由集体所有转变为所有,再依法划拨或出让给建设单位使用,用地单位只有使用权。
(2)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:是指县级以上人民依法批准,在土地使用者缴纳征地拆迁补偿、安置等费用后,将土地交付其使用,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的行为。
(3)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:是指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,由土地使用者向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。
(4)国有土地租赁:是指将一定时期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让与土地使用者,由土地使用者定期向缴纳租金的行为。
(5)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(人股)或授权经营。
(6)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: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建设用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,是土地使用者之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移,包括出售、互换、赠与及其他转移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行为。
(7)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移:是指因村镇建设而使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土地,但不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的用地方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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